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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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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

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温政发[2013]89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7 【实施日期】201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13〕89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

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 1 / 3

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

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等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2 / 3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制造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施工等):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商务楼宇的认定。

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2.该楼宇上年度在市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税收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三、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1.本意见实施后,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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