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7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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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被告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诉责任单位是应诉机关委托具体办理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 / 3
第二章 应诉机关和责任单位
第七条 应诉机关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应诉事项:
(一)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诉讼事项主要责任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职责不够明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诉讼内容确定责任单位。 (二)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负责。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该组织负责,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予以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应诉责任单位向应诉机关全面负责,遇到问题应当立即向应诉机关报告。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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