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2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实验室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1 / 3
浙江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省内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我省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国内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2 / 3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我省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
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省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