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反映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同事兼顾与地下水存在水利联系的地表水,重点监控地下水已污染区段或水质异常区段,充分考虑工业、农业、矿山、城市等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潜在影响。
③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 ④孔隙水:①调查范围小于50 km2时,水质监测点至少为7个;②调查范围为50-100 km
2
2
2
时,水质监测点至少为10个;③调查范围大于100 km时,每增加25 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
⑤岩溶水:重点追踪地下暗河,以地下河系统为单元、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由主管道与支管道组成)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 km布设2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 km布设1个点;岩溶裂隙参见裂隙水的布点方法。在与地下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地表水处,应设置1~2个地表水监测点。
⑥裂隙水:①调查区面积小于50 km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10个;②调查区面积为50-100 km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20个;③调查区面积大于100 km时,建议每增加25 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 4.2.2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
①在加油站(储油库)场址范围内,尽量靠近埋地油罐和加油岛附近地下水下游方向各布设1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每个加油站(储油库)共需布设至少2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建议污染源扩散监测井距加油机、埋地油罐的距离不超过10m,且监测井应该避开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和地上构筑物。
②若加油站(储油库)场地处于喀斯特岩溶区域:可不用建立监测井,尽量采用区域中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的出口处作为监测点;监测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可以加油站(储油库)地下水上游方向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入口等作为背景监测点。 4.2.3工业园区
①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园区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园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②孔隙水:(1)工业园区:①背景监测点1个,设置在工业园区上游30-50 m范围内。②污染监测扩散点至少4个,地下水下游距离园区边界30-50 m,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3个,在园区两侧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设1个监测点。③工业园区内部监测点要求10-20个/100 km2,若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工业园区内监测点总数要求不少于3个。监测点的布设宜位于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处,同类型污染源以布设1个监测点为宜。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园区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园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11
2
2
2
2
③监测点的布设重点追踪地下暗河,确定园区周边地下河的分布。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各布设1个监测点。具体为上游30-50 m范围内,以明显不受园区污染影响的地方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点;工业园区内部监测井布置在可见污染源(污染物堆积点、污水井、坑塘等)附近;园区下游在距离园区边界30-50 m,沿地下水流方向布设地下水监测点1个;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园区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园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④风化裂隙和成岩裂隙水调查区的布点同孔隙水调查区。构造裂隙水若存在主径流带,则监测点的布设重点应追踪主径流带;在主径流带的上中下游各布设1个监测点。具体为上游30-50 m范围内,以明显不受园区污染影响的地方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点;工业园区内部监测井布置在可见污染源(污染物堆积点、污水井、坑塘等)附近;园区下游在距离园区边界30-50 m,沿地下水流方向布设地下水监测点1个。 4.2.4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及废弃场地
①背景值监测点1个,布设在地下水上游方向,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外30-50 m处。
②工业污染区内部监测点布置在可见污染源(污染物堆积点、污水井、坑塘等)附近(1-3 m不低于安全距离)。一般来说,同一类污染源布置一个监测点,选择规模大,防护差的污染源附近布置监测点。内部监测点总数不少于2个。
③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2个,应分别布在地下水下游及垂直于地下水流两侧,在地下水下游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处,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3个,如果地理边界监测点发现有污染,可按外延50 m等间距逐步布设,一般不少于2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污染源区两侧至少各布设1个监测井点。
④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工业污染区及场地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工业污染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5危险废物处置场
①一般填埋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5眼,综合处置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其中后者填埋场监测井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
②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监测点应予以加密。
③监测点与处置场距离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基于处置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网点及历史监测情况(或基于区域地下水易污性评价分区)布设监测井。
④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场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
11
水监测点可沿与填埋场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
⑤孔隙水:(1)背景监测点1个,设置在处置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 m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3个,分别在垂直处置场地下水流向的一侧30-50 m处布设1个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处置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50 m处布设1个扩散监测井,两井之间垂直水流方向距离为80-120 m;距处置场地下水流向下游80-120 m处布设1个污染扩散监测井。
⑥岩溶水和裂隙水:背景监测点,设置在在处置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 m处设置1个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点,可选择线型、“T”型、三角型或四边型等布点方式布设3-5个污染扩散监测点;线型监测点可沿处置场排泄山区地下水流向等距布设,两两间距不应小于30 m,三角型与四边型沿地下水流向对称分布;下游污染扩散监测井如有地下水暗河出露点,可在其附近设置规范监测井。 4.2.6垃圾填埋场
①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分别为:地下水背景监测井1眼,污染扩散监测井5眼。
②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
③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及污染扩散区,勘探点可予以加密。 ④监测点与填埋场距离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
⑤孔隙水:(1)背景监测点1个,设置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 m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一般正规垃圾填埋场可布设4-6个,规模较大的正规垃圾填埋场和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要布设6个。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距填埋场边界两侧30-50 m 处各设1个;在地下水流向下游距填埋场下边界30 m处1-2个,两者之间距离为30-50 m;在地下水流向下游距填埋场下边界50 m处1-2个。
⑥岩溶水和裂隙水:背景监测点,设置在在处置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 m处设置1个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点,可选择线型、“T”型、三角型或四边型等布点方式布设3-5个污染扩散监测点;线型监测点可沿处置场排泄山区地下水流向等距布设,两两间距不应小于30 m,三角型与四边型沿地下水流向对称分布;下游污染扩散监测井如有地下水暗河出露点,可在其附近设置规范监测井。
⑦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7矿山开采区
①孔隙水:(1)采矿区、分选区和尾矿库位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①背景监测点1个,位于矿山影响区上游边界30-50 m处;②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2个,分别垂直于地下水流方向两侧;③矿山开采区内的地下水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④尾矿库下游设置1个监测点。(2)
11
采矿区、分选区和尾矿库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①背景监测点1个,设置在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30-50m;②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2个,分别垂直于地下水流方向影响区两侧;③尾矿库地下水影响区的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④在尾矿库下游30-50 m内设置1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⑤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井,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②岩溶水: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3个监测点,分别作为背景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点。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2-4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 km布设2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 km布设1个点。岩溶裂隙参见裂隙水的布点方法。
③裂隙水:调查区的背景区域和污染源扩散区域均需布置监测点,面积小于5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12个;调查区面积为50-10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22个;调查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建议每增加25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
④对地下水水文与水质进行监测的同时绘制矿区地下水走向图。若监测区面积大于100km时,每增加15km监测井至少增加1眼。具体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同时根据监测情况检验布点方式的可行性,可适当做相应调整。
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8再生水灌溉区
①监测点布设可反映再生水农用区及周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②孔隙水(1)再生水农用区:再生水农用区一般不低于7个。背景监测点1个,设置在再生水农用区上游;污染扩散监测点6个,分别为再生水灌区两侧各1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4个;面积大于100 km2的,至少设置20个监测点,且面积以100 km2为起点每增加15 km2,监测点数量增加1个。
③岩溶水调查区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设3个监测点,分别作为背景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点。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2-4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 km布设2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 km布设1个点。岩溶裂隙参见裂隙水的布点方法。
④裂隙水调查区的背景区域和污染源扩散区域均需布置监测点,面积小于5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12个;调查区面积为50-10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22个;调查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建议每增加25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 4.2.9规模化养殖场
①宜采用控制性布点和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采样点主要布设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区、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
②畜禽养殖场和小区:背景监测点1个,位于养殖场和小区上游;污染扩散监测点4个,
11
2
2
分别位于养殖场场区内1个,垂直地下水流向在养殖场和小区两侧各1个,养殖场和小区下游1个。若养殖场和小区面积≥1 km,养殖场和小区场区地下水监测点增加为2个,养殖场和小区下游监测点同养殖场场区边界距离应不大于300 m。 4.2.10高尔夫球场
①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可反映高尔夫球场及周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布点数量一般不低于6个。其中,背景监测井1眼,设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向上游30~50m处。
②高尔夫球场内,如球场本身有监测井,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在球场内布设2眼监测井。
③在球场外布设污染扩散井2眼,分别在垂直高尔夫球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30~50m处各设1眼,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影响区设置1眼。可充分考虑使用现有监测井或民井或泉水,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需增加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当球场附近有污染源时需增加监测井的数目,原则上按10~20%比例增加。
④孔隙水:(1)背景监测点1个,设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向上游30-50 m处;(2)污染扩散监测点:在球场内布设2个监测点;在球场外布设污染扩散2个监测点,分别在垂直高尔夫球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30-50 m处各设1个,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影响区设置1个。当球场附近有污染源时需增加监测井的数目,原则上按10~20%比例增加;高尔夫区域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 个点;球场内的河流或人工湖增设1个监测点。
⑤岩溶水调查区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不设3个监测点,分别作为背景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点。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2 km布设2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 km布设1个点。岩溶裂隙参见裂隙水的布点方法。
⑥裂隙水调查区的背景区域和污染源扩散区域均需布置监测点,面积小于5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12个;调查区面积为50-100 km2时,建议水质监测点至少为22个;调查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建议每增加25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
⑦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⑧球场内的河流或人工湖增设1个监测点. 5 环境监测井的设计要求
(1)环境监测井的编码请参考《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编码规则》,监测井编码:xxxxxx xxxx x xxx J x xx 前六位:行政区划编码(省、市、县);第七至十位:二级水文地质编码;第十一位:污染源类型编码(水源地,S;垃圾填埋场,L;危险废物处置场,W;矿山开采区,K;再生水灌区,Z;高尔夫球场,G;加油站,J;重点工业园区,D;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和工业废弃场地, C;规模化养殖场,N),第十二至十四位:场地顺序码;第十五位:监测井标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