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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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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

作者:甄 杰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1期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但它有赖于一系列相关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高效运行。本文从管理体制与内部制衡,规则控制与程序控制,全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作了探讨,指出了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 经济人 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甄杰,男,安徽人,上海大学社科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财政支出。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从1995年上海率先拉开我国大陆政府采购的序幕以来,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不过大约十年时间。虽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我们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反腐败的工作有制度上的保障。

一、防腐的必要性基于“经济人”理论

“经济人”假设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都是自利的且具有有限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有效的监督制度来规范。我国以往所采取的是财政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购买所需物品。由于财政游离于资金使用环节之外,对交易行为又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交易过程的透明度低,严密性差,监督约束力不强,从而产生了腐败的温床。实行政府采购后,“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得以确认,一切活动须依法进行。然而,我们不能陷入廉政神话,以为政府采购包治百病,对腐败现象药到病除。由于“经济人”的动机的存在,以及制度的不完善,在政府采购中有的采购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寻租,会与商家合谋,共同对付政府采购的监管,去获取非法的利益,从而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二、管理体制与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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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构建具体管理体制时,应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加上各自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总的来说,财政部门的职责是政策制定,对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和监督,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具体商业决策是采购机关的职责。政府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采购事务的实施部门。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资格审查认可的其它机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各部门的主要关系及其运行程序为:各使用单位于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采购申请,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批并安排预算,使用单位落实采购资金来源后将具体的采购要求送达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发布购买信息,编制技术招标书,审查中标厂商资格,评标,开标,签订合同,验看货样等。使用单位负责验货签收,不合格者可以拒绝签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使用单位的签收单据向供应商付款。在明确的职责和规范的程序下,政府采购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政府采购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利益,执行采购者利益,承担支付货款者利益和物品或劳务使用者利益。财政部门由于掌握直接的支付手段,取得了强有力的管理地位,但它不介入具体的采购过程;采购机关负责具体的采购事务,但无权支付货款,也不是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最后验收者;验收权属于实际使用单位,财政部门只能根据使用单位的验收签章来支付款项,若使用单位有正当理由可拒绝签收,由采购机关负责处理。综上所述,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由于购买、付款、验收使用三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目的。

三、规则控制与程序控制

对权力行为的控制方面,法律力所能及的作用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行为的结果,确定实体规则标准来控制权力,即规则控制。规则控制注重实体规则的制定,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技术侧重于对实体规则的分析并严格遵循之,实体规则成了政府采购权力的来源及其限度。也就是说,规则控制的主要内容在于政府采购中各部门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另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行为的过程,确定程序标准来控制权力,即程序控制。程序控制注重政府采购程序的合理设计。采购的程序控制也包含政府采购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涉与反思。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规则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基本出发点,是要强化法制架构,建立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法制架构中的规则控制应重点加强对财政部门再监督以及对采购人员的权力约束。强化对财政部门的再监督。对采购人员的权力约束,第一,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第二,建立政府采购人员的聘用制。这有利于招聘拥有丰富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人;有利于利用聘用制的灵活性,给采购人员续聘的激励,解聘的威慑;并有利于阻止卖方进行幕后活动的信息获得。第三,建立招标项目的匿名确定制。在受贿是赢得伙伴友谊的一条途径的社会,匿名确定制可避免招标人员产生道德风险因素,损害政府和民众利益。第四,确立责任机制。采购人员按职能可分为合同官员,采购官员和采购经办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实行流水作业,各负其责的办法,即将采购的各环节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或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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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的全方位参与

这里所说的社会的全方位参与,是指对政府采购的体制外约束,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主要包含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采购是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的融合或交叉,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为防止善人也会害人,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包括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在内社会监督,众多的群众眼睛和无孔不入的新闻记者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督网,政府采购人员稍有不轨,就会被发现并公之于众。然而,社会监督的有效实现,则有赖于信息的公开。要有效地防止腐败,就必须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并增强公众监督能力,只有两者的乘积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产生威慑力,从而在源头上防止腐败。公众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时,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工具,即新闻媒体。新闻监督可以使公众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集体力量的优势,从而大大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要完善新闻媒体对防腐败的作用,就必须为新闻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良好的新闻工作环境对整个政治系统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五、结论

防腐机制并非是越多越好,关键是要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防止腐败的各种机制各有优缺点,它们在效用上是可以互助补充和替代的。所以,我们在运用政府采购的防腐机制时,可借用经济学中的消费者均衡理论,使各种防腐机制的组合处于效用最大化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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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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