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
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4]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4]224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商请修订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财函〔2014〕8号)收悉。鉴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清障费用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承担。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车)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吊车,吊车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 / 3
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
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三、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
四、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则,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修理厂(修理厂距离高速公路出口处不超过3公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实施清障前,应做好告知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实施故障车辆拖移。
五、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停车费,具体减免金额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六、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七、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因清障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应向当事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加强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管,督促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签定协议(当事人因重伤或死亡除外),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施救时间、施救地点、施救车吨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监督电话等,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 八、上述规定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2〕80号)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 2 / 3
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
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救援机构吊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附件:1.高速公路清障拖车收费标准表 2.高速公路清障吊车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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