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和相关配套规章,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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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许可法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 种子生产许可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 2 / 6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五)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2、生产杂交种子的,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有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六)有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详见附件1); (七)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和检验专业人员;
1、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 2、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八)申请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包括我省)或安徽省审定; (九)为外省代繁的品种不受第(八)项限制,但须有代繁合同;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