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专题学习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 及权威解读。
学习目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 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要求,了解和掌握
《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经过学习,要能够指导具体工作,并能够在 工作中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大力宣传。
学习形式:轮流阅读,交流体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
社会保险法一审,明确所有社会群体多种社保框架,社会保险立法正 式破题。
12 月 23 日至 29 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
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
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
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 的制度也不统一。由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思斌等一些 专家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 架。
确定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2003 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新一轮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启动,几 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
关于立法模式,曾有过很大的争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就
认为,如果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不能为具体的保险项目规定细密的规则,必然
要制定诸多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他认为目前已经具备分别立法的条件。但是,立 法机关还是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具体操作,还需要相 关单项立法和实施规则来细化。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
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
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
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 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目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还是采取国家和单位包
办的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
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草案还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 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
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一个关键内容涉及对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管。
草案规定,社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不得
相互挤占或者调剂。
草案还规定了社保基金预算制度,通过预算实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对社保改革成本、社保基金缺口,由政府给予补助。
社会保险法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