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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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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1]71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71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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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奖优罚劣、注重实效。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全覆盖,包括娄底中心城区的主次街道、公园广场和社区属地管理的小街小巷、单位院落、居民小区、铁路沿线、沿河两岸、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

第四条 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对象为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涟钢集团,以各自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情况为考核内容。主街、公园、广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考评对象包括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管执法支队、市风景园林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城市广场管理处、市火车站广场综合管理办、市广告灯饰管理办、市渣土管理办等,以各自应承担的相应工作职责为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娄底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领导小组),由相关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 2 / 6

市城管执法局、市社区办、市爱卫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

公室(下称市考评办)设市城管执法局,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城管执法局抽调。

第六条 市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考评办法和措施、决定考评重要事项、协调考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七条 市考评办负责组织检查考核、综合考评情况、反馈考评信息、编发考评通报、公布考评结果、开展工作讲评、兑现考评奖惩,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八条 考评按照“日巡查、月检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要求,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明查与暗访、专业检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考评应当简化手段,提高效率。要按照“整合资源、减少层级、频率适度”的要求,实现市区联动、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第十条 市考评办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检查。集中检查时以考评日志、影像资料为计分依据,做到事实确凿,计分准确。被考评对象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考评办报送上月本级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评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集中检查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 3 / 6

协委员、社会热心人士及新闻媒体参加,提高透明度。月考评时,要对社区市容环境卫

生居民满意度进行群众评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计分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不含)为合格,80分(不含) 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以社区为计分单位。月考评按集中检查占70%、群众评议占30%计算得分。被考评单位的得分为该单位所有被检社区的平均得分。 群众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在每个被检社区随机抽取居民进行测评,采取加权平均法计分,其中满意的计90分,基本满意的计80分,不满意的计60分。 年终总评结果按月考评平均得分占70%,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平均得分占30%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当月考评得分中予以相应扣分: (一)被上级机关及媒体通报批评未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3分,被市级机关及媒体通报批评未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2分;

(二)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出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扣2分;

(三)群众投诉(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经查实交办后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四)未及时报送本单位考评情况的,每次扣1分;故意拖延不报的,每次扣3分。 4 / 6

第十五条 市考评办应当及时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评情况,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被考评单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在下次考评时加倍扣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三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实行公示和通报制度。市考评办将月考评情况及时综合汇总,考评结果在中心城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每月编发一期《考评通报》。通报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市考评办每季或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讲评会,对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讲评,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第十九条 对市容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年终总评为优秀的,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问责追究。月考评不合格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当面向市考评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拿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次月考评不合格或年终总评不合格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涟钢集团由其自行实施)。 5 / 6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1]71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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