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报补贴原则
各项补贴依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自愿申报,信息系统联网比对申报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补贴申领周期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对补贴申请开展审核发放工作。
二、补贴备案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后,应在招用的毕业生身份有效期内及时申报备案(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在获得毕业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招用已登记的本市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应在其获得毕业证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
(一)备案申报。
1.个人申报。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由个人自愿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申报前应当核对与完善本人实名制信息登记情况,未做登记的须先按要求办理实名制登记;
2.企业申报。招用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自主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
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将对该申报记录显示“已受理”标识。
(二)备案复核。
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个人申报进行网上材料复核,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企业申报进行网上材料复核。复核通过后备案成功。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在外网查询备案结果。
三、岗位核查
岗位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备案受理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该毕业生的在岗情况及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核实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四、补贴申请
备案受理之日起满6个月后,岗位核查无异议的,系统开启补贴申请通道,申请人于通道开启后的第一个季度首月月底之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并于申报成功后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递交材料申请相应补贴。(备案受理的当月为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核算月份)。
申请补贴时,应根据申请补贴类型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申请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招用单位盖章有效)、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
4.《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或者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5.委托企业代为申请就业补贴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
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在首次申领补贴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之前申报前3个月补贴,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申报补贴,并于申报成功后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核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完成后须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以前按规定程序将所申请补贴资金拨
入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补贴跨区拨付
补贴经复核获得通过且该毕业生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奖励拨入申报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毕业生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内网)”,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毕业生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有效期限。办理招用备案手续且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后,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申报,但延期申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后的2个月。
(二)补贴的终止。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高校毕业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1、已上岗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2、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2个月以上。
(三)监督和管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期补贴发放前,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填报的招用备案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高校毕业生骗取补贴的,不予支付补贴。对已发放的补贴奖励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奖励和补贴的资格,并公告。3.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并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4.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格,追回已支付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