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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构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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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构建

探讨

一、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融资面对不平等的理念环境 在金融领域,一个大体的前提是:国家金融体系设计目的主如果用于发展国有经济或至少是有利于提升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由此在商业银行内部容易形成带有所有制歧视的鼓励机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方面,自觉或无心识地偏向于向国有企业或有国有经济成份参与的大项目,因其具有所有制优势并隐含有国家信用作担保。

有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国有大企业的2—3倍以上。除银行贷款外,在债券发行、股票IPO市场等领域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所有制歧视,中小企业在同样条件下,比国有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取得融资支持。

(二)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融资面对不佳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是致使现阶段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

在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同时,国人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在发生深刻的转变。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道德和社会信用有退化和畸变的危险,如商业讹诈、商业行贿、随意毁约等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达到契约的大体前提是两边的诚信,如诚信出了问题,则社会付出的谈判、监督、协调、处置本钱将会显著提高,乃至高到契约

本身难以达到。

二、中小企业的企业信用和企业家个人信用还需不断提升

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守信经营的企业,但难以否定的是有部份中小企业无论其企业信用仍是企业家的信用水平都还不高,乃至有极少数企业本身存在讹诈问题。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健全的法律环境 一、缺乏专门法律明确给予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宪法精神允许民间融资,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而民间融资——私人之间依照约定的条件转让资金的权利,正是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二、关于民间融资法律条款相当分散、模糊

关于民间融资法律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多为原则性规定,条款较为模糊。“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也存在问题。

3、关于民间融资的部份法律法规适用范围被过度放大 国务院公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许诺在一按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许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

性质相同的活动”。还规定未经批准而进行的集资行为无论是用于投资经营、转用或消费都属“非法集资”,明显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将法律责任覆盖到融资活动的普遍领域和环节中,对企业及公众减缓资金的现实困难造成了不该有的障碍。

4、关于民间融资的司法实践较为混乱

由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条款不同、认定不同,乃至彼此冲突,这给民间融资的具体实践造成了混乱,在司法裁决上则造成困难,一样的行为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裁决的结果有可能截然不同,司法的公信力也受到了损害。 二、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社会环境对策

(一)牢固确立平等理念,给予中小企业应有的市场地位 一、平等市场主体及公平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大体要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同时,还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牢固确立平等理念,给予中小企业应有的市场地位 很多研究表明,民营部门的盈利能力、还款率和成长潜力等指标均高于国有企业;迄今为止也没有研究能够明确证明民营部门的信用水平明显低于国有部门。没有理由对民营部门进行贷款上的融资歧视,也没有理由对民营部门在债券发行、股票IPO市场等领域进行融资歧视。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有效率的组成部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理应取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需确立平等理念,

治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构建探讨

治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构建探讨一、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分析(一)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融资面对不平等的理念环境在金融领域,一个大体的前提是:国家金融体系设计目的主如果用于发展国有经济或至少是有利于提升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由此在商业银行内部容易形成带有所有制歧视的鼓励机制,商业银行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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