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地下炒金、炒汇涉众型 金融犯罪的调查与打防对策浅议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在证劵、期货、基金、外汇、黄金交易等金融领域,源起体制、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的不健全、不完善、不成熟、不到位,为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瘟疫般滋生、裂变式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在外汇、黄金金融交易领域,在近几年美债危机、欧债危机席卷全球,世界经济低迷的情势下,国际金价涨势节节攀高,不可阻挡,吸引了大量资本注入。一时间,以“地下炒汇”、“地下炒金”最为突出的金融涉众型犯罪在全国暗流潮涌,数以万计的境内外不法公司通过私设网络平台、以合法掩盖非法、对接外盘,大肆进行“地下炒汇”、“地下炒金”非法金融交易活动,他们以黄金现货产品交易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挖空心思”、“巧取豪夺”,通过种种手段套牢投资者,终至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近年来,昆明兴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案、杭州世纪黄金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厦门宝昌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案、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违规投资案、北京“高德黄金”地下炒金爆仓案、厦门名鑫辉煌投资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变相黄金期货案、福建省宝鑫金业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黄金现货案、北京伦亚领先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地下炒金”案等一大批轰动全国的特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相继告破,让人触目惊心,其非法交易额动辄上亿,甚至近千亿;受害公众少则上千人,多则过万人;其非法营销网络蔓延全国。这些非法公司虽然逐个被打掉了,但是,今天纵观国内却是另一番情势,从事此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不但没少,反而剧增,据相关数字显示,目前,国内仍然活跃着约7000-10000家处于灰色或非法地带,从事“地下炒汇”、“地下炒金”业务的公司,就秦皇岛而言,当前也存在着几十家经营类似非法金融业务的公司(外地公司非法金融业务触角延伸至秦皇岛,从事类似非法金融业务的代理机构或者个人甚至数目更多),其涉及面之广、资金额之巨、误入人之多、危害性之大已经严重地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极大地侵害了公众利益,威胁到了社会稳定。
一、甄辨是非 寻踪觅源 拨开陷阱去伪存真
如今,社会发展形势瞬息变化万千,而变相期货金融交易的手法、形式也在不断随之翻新,在形式上,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以煤炭、石油、铂金等热门物资为载体的变相期货,但在众多的载体形式中,以“炒外汇”、“黄金现货” 更为突出、更为普遍。但不论其载体形式如何变化,其本质、运作方式以及交易模式却如出一辙,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普遍套用了类似期货的交易规则和模式。
关于“地下炒汇”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打击,早在1994年 10月28日,国家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四部委就已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联合发出《关于查处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91号),就打击整治国内非法“地下炒汇”进一步提出了明确措施,以遏制国内“地下炒汇”非法金融活动。
时至今日,“地下炒汇”非法金融活动在国内再掀波澜,与“地下炒金”“相生相伴”。调查显示,境内外不法经营者在大肆经营黄金现货的同时基本均有炒汇业务,但也有少数不法之徒为避免公众起疑,舍弃“地下炒汇”业务,而把重点转向处在灰色地带的“黄金现货”,极力鼓吹其正规合法,以此套现敛财,坑骗投资者。为此,下文突出以“地下炒金”为重点加以研究探讨。
(一)问踪寻根、倒溯渊源,全球主要黄金产品交易市场概览。
黄金交易市场是集中进行黄金交易的场所,黄金买卖交易与其他金融产品交易一样,有其专门固定的场所,受所在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约束管理,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许可建立。
全球的黄金交易市场由存在于世界各地的黄金交易所构成,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的黄金交易市场主要有7个。
1、伦敦:最为古老的世界黄金交易市场。现货黄金是伦敦黄金交易中心的主要产品。
2、纽约:地处美国纽约的商品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领军全球黄金交易。 3、苏黎世:瑞士国家黄金交易中心,处全球黄金交易主导地位。
4、东京:日本东京黄金交易所为全球后起之秀,黄金交易量在全球占突出地位,仅次于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
5、新加坡:新加坡是全球实物黄金的自由交易市场。
6、悉尼和墨尔本:悉尼和墨尔本作为全球知名的黄金交易中心,是基于澳大利亚产金大国的优势地位。
7、香港: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是全球实物黄金交易量非常活跃的市场之一,香港的金银首饰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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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发达,产品销往世界各地。
以上黄金交易中心的黄金交易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亚式黄金交易:亚式黄金交易有专门设立的交易场所,同时进行黄金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突出以香港金银业贸易场和新加坡黄金交易所为代表。按照规则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和银行才能成为会员,入场进行交易,交易规则严格。
2、美式黄金交易:突出以美国的纽约商品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为代表,为期货交易提供场地、设备,有严格法规监管以确保交易公正、公平,交易所为非盈利机构,本身不参与任何交易。
3、欧式黄金交易:欧式交易方式为伦敦金,伦敦金不是一种黄金的名称,而是一种黄金交易方式的名称。这种交易方式以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和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
目前,国内“地下炒金”被境内外不法分子所使用的载体形式主要为黄金现货,其采取的交易规则通常为伦敦金T+0交易规则。即投资人以美元形式交付交易保证金,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电子交易账户”,以交易平台网络实时报价进行买卖交易,直接从中套现获利。但在不同的国家所限制保证金杠杆比例非常严格,“地下炒金”的保证金杠杆比例多为1:100,有的甚至超过1:200。杠杆比例越高,资金风险越大。
以上所提及黄金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概念如下:
黄金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两个营业日内交割黄金实物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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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按签订的合约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交割黄金实物的交易方式。
(二)鱼龙混杂、是非明辨,精准判定国内黄金金融产品交易。
按照交易管理程度来划分,中国的黄金市场属于国内黄金交易市场,国家管制黄金进出口。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国内的黄金金融交易比较混乱,市场上正不压邪,鱼龙混杂,是非共存,真假难辨。“地下炒金”、“地下炒汇”的非法经营者惯以电话、短信、宣传单、QQ群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推荐黄金金融理财产品的时时处处可见,其大肆宣扬黄金现货业务低门槛、小投入、大回报、低风险。互联网上此类问题更为突出,在百度、搜狐、谷歌等搜索引擎输入“黄金现货”词条点击搜索,相关经营、推介黄金现货业务的网站、宣传信息更是铺天盖地,可谓之非常泛滥,让缺乏专业知识的公众更是无法判别。
在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内唯一一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央行组建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机构。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其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旨在遵循《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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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职能,为贵金属供求企业提供公平交易平台。
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交易产品主要有实物贵金属、贵金属T+D,在国内凡是交易所会员、并经央行核准具备从事黄金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会员企业推出的相关贵金属交易业务,且在场内交易的均属正规合法交易。
目前,商业银行贵金属交易以及衍生的业务主要有:实物金、纸黄金、黄金基金、黄金T+D以及白银T+D等。
T+D,T、D分别是Trade,Delay两个英文单词的首个字母,意为交易延期,T+D,是指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共同参与,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保证金一般为合约值的10%,由指定的商业银行托管,T+D杠杆比率严格控制在10以内,T+D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套利,一般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除上海黄金交易所之外,近年来,在全国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贵金属交易所。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等。
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15日起施行的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
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六条还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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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为了深入规范、整治国内黄金及其衍生品交易,抵制潜在金融风险,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再次做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其中对贵金属交易所的建立等做出了明确如下: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坐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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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2011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通知中第一条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第二条进一步再次强调:“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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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两个文件的颁布为国内的黄金以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明确了界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家核准的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黄金以及衍生的金融产品交易之外,其他一律属违法范畴,是坚决取缔打击的重点,这也标准着国家开始着手重点打击“地下炒金”非法金融活动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三)剥丝抽茧、直触真相,揭开地下“黄金现货”交易陷阱。
“黄金现货”是由黄金衍生出的金融产品,巧被境内外不法分子利用来作进行“地下炒金”的一个媒介和工具。其炒卖的“伦敦金”即国际现货黄金,所采用的交易方式通常为伦敦金T+0现货交易规则。通常我们所说的现货黄金、黄金现货并不等同于实物黄金。
伦敦金T+0交易规则,即为:以欧盘、美盘、亚盘三个开盘时段为相互衔接,连续24小时以国际期货金价时时报价数据为依托,以标准化合约1000盎司为单位,以美元为结算货币,实行日无负债制度,投资人须按照1:100或更高的比例缴纳买卖交易最低保证金,建立与保证金等额的“电子交易账户”,投资者资金由受监管的第三方托管,为买卖双方履约提供担保,投资人通过电话通知或网络操作交易,买涨、买跌双向操作,买涨、买跌方向正确即可按照杠杆比例以小博大盈利套现,并不发生实物交割。
国内“地下炒金”的非法经营者诱骗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交易的通常做法就是鼓吹其低风险、小投入、高回报,有的甚至“斩钉截铁”地称可交割实物。但实则不然,伦敦金在国际黄金市场上交易,其最小合约标准单位为1000盎司,合28350克,按照当前的国际金价计算,要想在国际市场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1000盎司大约需要支付1000-1200万元人民币,以1:100的比例计算,1%的保证金则需要10-12万元人民币,远非那些不法经营者宣扬的小投入,因此,真正的国际现货交易并不是一般的公众小户能涉足的。1万乃至数万,何以开户到国际上进行炒金呢!即使是与国际黄金市场进行了现货黄金交易,中国关于黄金进出口有着严格的管制,交割的实物黄金又何以运抵国内投资者手中?按照国家央行《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具有黄金进口权。零星实物黄金又怎么能通关入境!
当前,境内“地下炒金”的非法经营者按照结构模式非严格意义上的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境内外勾结,假借境外集团公司之名,境外建立互联网黄金交易服务器,搭建交易电子平台,境内无限制建立分支机构,雇佣人员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鱼肉公众。
此类“地下炒金”的经营参与者通常为境内、境外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境外注册公司门槛低、注册环节简便等优势,或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注册,在境外虚假建立多家公司,虚建集团公司,购买黄金现货交易软件,境外建立网络服务器,并通过不正常途径取得相关黄金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然后再在境内无限建立分支公司,强势虚假宣传集团公司实力,雇佣人员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黄金理财培训等为掩护,无限发展客户,诱骗投资者缴纳保证金,建立“电子交易账户”进行“地下炒金”非法金融交易。境内投资者资金以美元形式通过虚假申报、地下钱庄等渠道汇至境外指定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其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交易账户”中进行交易,实际上,此交易平台实为封闭式系统,并不与国际黄金交易市场接轨,卖家、买家只是在系统中对赌对冲,玩一个数字而已。在交易中,坐市公司幕后“巧取豪夺”直至投资者“电子交易账户”数字为零,至此,自然投资者的资金也就不复存在。
2、境内外串通,境内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为名国内无限建立分支机构,以此为依托,大肆在境内代理黄金现货业务,诱骗投资者投资。
这类不法“地下炒金”经营参与者基本为境内外勾结,他们直接在境内代理境外的黄金现货交易,赚取代理费用和佣金,从中渔利。
3、虚张声势,境内建立集团公司,私设网络服务器,通过分支机构发展客户,在其封闭的网络交易平台中对赌对冲,进行黄金现货交易。
国内破获涉案交易额近六百亿元的杭州世纪黄金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北京伦亚领先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地下炒金”案是此类的突出代表,其通过虚假验资等等手段多次注册多家公司,组建虚假集团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国家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构建网络交易平台,发展分支,招募人员,诱骗投资者,在投资者对赌对冲中坐市收利。
无论是以上哪种类型,利用黄金现货这一工具和媒介进行“地下炒金”的有组织团伙金融犯罪都具有着以下10个特征:
1、内外勾结,规避法律。2008年以来,随着国内一批特大非法经营黄金变相期货案的侦破,一批有组织的境内金融犯罪团伙纷纷落马,瞬间烟消云灭,而之外的另一批未被发现的境内从事黄金现货交易的犯罪团伙为了继续存在开始改头换面,除一小部分仍然在“走钢丝”外,他们开始把目光转移至境外,与境外勾结串通,内外联手绕过国内法律的监管,在境内注册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机构本不具备经营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却打着与香港、澳门、新加坡、新西兰、伦敦等境外金融机构合作的幌子,巧妙利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金融业务不了解,刻意隐瞒风险,以高额的收益率诱使投资者开户,经纪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在国内迅速发展客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团伙犯罪,组织严密。从事“地下炒金”的犯罪团伙均有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且组织机构细化严密,自上而下,层级管理,其内部关系、运行机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十分完备,且其所从事的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业务人人心知肚明、却心照不宣,俨然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些特征足以说明此类犯罪是典型的团伙共同犯罪。在境外同时注册多家公司组建集团,在境内无限发展下行分支机构,招聘人员,共同开展业务,按照约定进行利益分成,吞噬投资者资金是这些涉众金融犯罪组织的一贯运作模式。
3、掩人耳目,专业性强。受巨额利益的趋势,近几年,从事黄金现货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参与其中的经营者、被雇佣者不仅仅具有专业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更有博士、硕士以及海外留学经历的高学历者“追随”,专业管理、营销、策划等等“人才”济济,绝大数公司均设有高级讲师,定期对新招募的人员进行推销技巧、服务礼仪、客户心理、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专业人士不定期免费向公司营销人员拉来的有投资意向的公众授课,以讲座、座谈等形式向有投资意向的人群讲解所谓的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知识,混淆视听。
4、华丽包装,掩盖非法。为营造公司有实力的假相,此类公司往往在境外设立空头集团公司,再在境内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某某金业等为名,采取由第三方公司代为注册、验资通过抽逃注册资金等方式成立所谓的分公司,注册资本几百万,几千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规章制度等等一应俱全,再冠以境外知名黄金交易市场会员等华丽头衔,刻意选择租用城市中心地段、办公设备及环境一流的写字楼为办公场所。在经营模式上模拟期货交易规则,在网上私设黄金电子交易平台,制定类似期货经营
的保证金制度、资金放大杠杆机制和强制平仓等交易规则,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一家跨国有实力、有经验的境外公司,以达到蒙骗投资人的目的,以形式上合法掩盖内容上的非法。
5、夸大宣传,诱骗公众。强势跟进宣传,不惜重金,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涉众媒介上,针对广大不特定群体开展“宣传攻势”。同时,利用召开黄金投资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学习交流会、邀请知名人士来讲授投资理财课程、举办黄金投资模拟大赛等活动,以“收益放大百倍”、“黄金现货保证金”、“黄金现货延迟交割”等具有诱惑力的说词招揽客户,虚假宣传以小搏大、预期收益高,无论涨跌、双向获利等,故意回避交易风险性,片面夸大交易的赢利可能性,诱导投资人参与投资。
6、依托网络,隐蔽无形。从事“地下炒金”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普遍均设有最高层集团公司门户网站,网站设计专业,美工华丽,即时内容更新,功能完备,有的甚至直接设有与集团公司进行网上实时沟通交流的网络通信平台;有的网站甚至直接存在多个语言版本,网站登记备案等等一应俱全,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快捷、廉价、隐蔽的优势,以达到迅速发展客户的目的。
7、蚕食客户,幕后敛财。以黄金现货为媒介进行“地下炒金”的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黄金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普遍采用的是坐市商制度,即投资的买卖双方以坐市商的报价,在坐市商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对赌对冲,无论买卖双方盈亏,坐市商均盈利,因此,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为坐市商,收益最大的也是坐市商。并且,坐市商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绝大多数为迈克达软件公司出品的MT4软件,在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MT4曾出现很多破解、仿制版本,其交易安全性、可信赖性值得怀疑,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软件破解、开发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随意植入一个很小的有利于坐市商的后门程序就有可能让投资者一亏到底。网络、电脑安全永远不可信,一切皆有可能!通常上,新的投资者在开始交易之时,坐市商会给足“甜头”,吊足了投资者的胃口,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明不白的“死”(爆仓)!
“地下炒金”、“地下炒汇”实际上就是境外公司伙同国内不法分子通过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交易这种形式,以非常隐蔽的方式,幕后黑手操作,慢慢蚕食客户保证金的诡秘伎俩。
以下是深圳市政法机关在多年来的查办、审理此类案件中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幕后操作的敛财手段: ⑴最常见的敛财手段是国内经纪商安排公司的客户经理、营销人员、投资顾问等经常以指导为名,代替客户操作或者让客户频繁进行交易操作以赚取大量佣金;
⑵交易商内部单子对冲。交易商利用手中大量客户下单,首先对内部单子对冲,由于没有发生交易,点差就完全由交易商赚取。接着交易商再将对冲不掉的单子拿到国际市场抛售对冲;
⑶私设虚拟的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交易平台不与国际黄金、外汇市场接轨,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汇率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交易商将自己设定为客户的交易对象,用“对赌”的方式赚取投资者的资金,充当客户的买方或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佣金和点差;
⑷客户资金不直接流进交易平台,国内经纪商要求客户将投资款汇入经纪商自己的账户,同时也不把客户的下单上报给交易商,即实际上投资者没有做任何外汇交易。如果按照客户的交易指令会发生亏损,经纪商就把客户亏损的资金划到自己另外的账户上。而如果客户赢利的话就出具伪造的对账单反映虚假的账户资金量,通常情况下赢利的客户一般是不会马上提现的;
⑸利用合同条款,强行平仓。由于国际黄金、外汇市场都是24小时不间断市场,若国内投资者在夜间未能及时增加保证金,或者交易软件登录不上去而造成交易不畅,境外交易商则会利用与投资者签订的强行平仓条款,对其账户强行平仓,自己获利。
⑹更有甚者,在客户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或客户获利要求结算时,交易商或者经纪商找出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卷款潜逃。由于炒汇、炒金的资金主要通过地下钱庄或者由投资者个人向银行小额换汇后,汇往境外的交易商账户(有时是国内经纪商账户或者嫌疑人个人账户),所以这种资金入市方式相比国内证券公司引入银行作为第三方监管模式显现出极大风险性,资金渠道不透明,风险完全不能控制。
在个案中,可能存在以上一种或几种敛财方式,或者还有其他方式,但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难以知晓这种隐蔽的盈利模式,所以当大多数客户账户发生亏损时,会很自然的以为是国际外汇、黄金市场因素复杂多变,完全是自己投资判断有误导致亏损或者爆仓,殊不知自己早已陷入必输无疑的“赌局”。[7]
8、毁据灭迹,遁形无踪。在“地下炒金”、“地下炒汇”过程中,一旦出现投资者发现问题投诉、举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进行调查且事态令其无法控制、无法挽回等不利于非法经营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