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ZB14QY019G项目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采购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
2.3、“监管部门”是指:政府采购中依法享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机构。 2.4、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5、“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投标时,两家或以上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
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若有多家投标人所投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只能作为一家投标人计算。 3、合格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
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
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3、合格的工程: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合格标准要求完成的工程。
3.4、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
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若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
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6、中标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得将中标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
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型企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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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办公室“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本项目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人须于收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结果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项目的中标服务费(若通过银行汇款交纳中标服务费的,须由投标人的账户汇入)。中标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1-500 招标收费费率 1.50﹪ 1.10%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投标邀请书 2) 用户需求书 3) 投标人须知 4) 合同书格式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
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评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2、在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知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采购人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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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
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
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发出修改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得少于十五个日历日,在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短投标准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
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的要求分别
装订和封装。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
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管机关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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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报价为准。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
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1.3、《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11.4、每一种规格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备选方案
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
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且在有效期内。 15、产品合格性
15.1、投标人应递交能证明其所投产品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16.3、如无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
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账号信息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落标投标人;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退还。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投标人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账号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中标人。
16.5、若项目被评定为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投标人递交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载明的账号信息无息原额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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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依法处理: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投标的截止期和有效期
17.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文件(评标委员会在
评审时要求澄清的文件除外)。
17.2、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
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3、投标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
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7.4、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开标函》一份(开标函
包括《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声明函》四份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代表用姓或姓的首字母亲笔签字或加盖骑缝投标人公
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正式
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4、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正
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18.5、投标文件格式内注明要求签字或签署的位置必须为亲笔签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8.6、投标文件格式内注明要求加盖公章的位置必须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
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评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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