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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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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其它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2016年 1题1分 1分 2017年 1题1分 2018年 试卷一 1题1分 2018年 试卷二 3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2.5分 5分 2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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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 )。(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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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属于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5.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

A.抛弃动产 B.授予代理权 C.设立遗嘱 D.行使解除权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沉默可以视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有( )。(2018年)

A.当事人有约定 B.法律有明文规定

C.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D.当事人纯获利益 【答案】ABC

考点0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P24)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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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在内)、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考点0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P25)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解释】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年)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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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当事人违反该项规定,在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上述期限内买卖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肯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考点0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26)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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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其它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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