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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协议示范本
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之
期权协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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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理念
在签署本《期权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作为期权的被授予人,本人特此确认,本人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同意下述股权激励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公司的股权激励说明包括:
1.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及员工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及员工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人和员工的幸福感。
2.公司向本人授予的期权数量,本质上是对本人贡献的估值,期权数量与本人的贡献相匹配。本人承诺长期全职参与创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也共同分享公司成长收益。
3.因本人对公司的贡献是分期逐渐显现的,且个人贡献的价值主要基于本人个人综合情况的估算,有待验证,故需以一定期限的全职服务期作为期权成熟的条件。如果本人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期权。其中:服务期未满部分对应的期权,因贡献尚未显现而不能成熟,本人将直接丧失该部分期权;服务期满部分对应的期权则可以成熟并行权,行权后可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持有或按合理价值由公司回购。
本人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合伙人和员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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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协议
本《期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 (简称“公司”);
(2)被授予人姓名: (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系公司的员工 (简称“被授予人”); (3)代持人: (身份证号码为 ),系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代持激励股权的人员(简称“代持人”)。 公司、被授予人与代持人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为激励公司员工,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通过了《 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称“股权激励计划”); (2)基于被授予人已经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被授予人同意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为了让被授予人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公司拟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被授予人授予期权;
(3)被授予人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被授予期权。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期权授予
1.1 各方特此同意,公司按照以下条件授予被授予人期权:
授予日 年 月 日 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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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数额 行权价格 股票 每股人民币 元 1.2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所指称的“股票”,仅为公司内部方便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虚拟股票,不得视为未来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的股票,也不得视为公司以任何方式创设了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未来公司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而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被授予人将按其各自持有的重组前虚拟股票数在虚拟股票总数中的比例确定其可通过持股机构实际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额。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2.1 被授予人的承诺和保证
(1)被授予人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被授予人保证其有充分的合法资金及时支付本协议所述的行权价款。 (3)被授予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
2.2 代持人的承诺和保证
(1)代持人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代持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
2.3 公司的承诺和保证
(1)其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三条 期权成熟
3.1 在被授予人与公司持续保持全职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授予人的期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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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进度在授予日起 年内(下称“成熟期”)分期成熟:(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年,被授予人 的期权成熟;(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年,被授予人 的期权成熟;(iii)自授予日起全职工作满 年,被授予人 的期权成熟。
3.2 期权成熟之后,被授予人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权,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 3.3 加速成熟
(1)若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全部未成熟的期权应于该等退出事件发生之日立即成熟。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i)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ii)公司控制权变更(指公司发生任何并购,或与其他实体在发生其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并购、股权转让)后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投票权之和低于交易后公司全体股东总投票权50%的情形);(iii)公司实质上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核心资产;或(iv)公司被依法解散。
(2)若发生上述第(i)-(iii)项中的退出事件,则被授予人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处分其全部或部分已行权期权,获取相应收益。
若发生上述第(iv)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公司应在股东会决定解散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授予人。如果被授予人选择行权,被授予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已成熟期权(含加速成熟部分)进行行权,并支付行权价款。否则,被授予人尚未行权的期权应自动终止,被授予人就该部分期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条 期权行权与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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