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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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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由国务院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二条 当年盈余,经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1、 2、

根据成员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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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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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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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或授权理事会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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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三十九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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