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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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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为: 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住所: 。 第四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 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 ,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2、 ,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1

3、 ,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4、 ,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5、 ,身份证号码: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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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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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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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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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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