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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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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

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2]2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3.22 【实施日期】2012.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示范工作

的通知

(财办建[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现将2012年度公共建筑节能有关示范申请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

1.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公共建 1 / 5

筑能耗监测平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按财建[2011]207号文件要求完成本地区国

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重点用能建筑的确定工作;纳入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建筑不得少于200栋;省级平台应对省本级及至少2个地级市(区)的公共建筑实施监测。

2.高等学校节能监管平台建设。支持全日制高等学校建设校园建筑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申请高校应基本以下条件:全日制在校师生不少于10000人;已完成全部校园建筑的能耗水耗情况的统计工作;能耗水耗监测平台与高校后勤管理、数字化校园建设等工作充分整合;纳入能耗水耗监测平台的校园建筑不应少于50栋,或不少于校园建筑总量的50%。

(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支持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申请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基本完成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各类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基本掌握;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对象及改造前能耗水平基本确定;两年内拟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优先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等机制实施改造的城市;优先支持已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的城市实施改造。

2.高等学校节能综合改造。支持全日制高等学校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申请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基本完成校园建筑能耗水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改造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 二、申请程序

(一)各申请单位应按附件要求编写实施方案,并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统一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其中,中央部属高校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统一报送。2012年示范申请截至时间为5月15日。 2 / 5

(二)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

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 附件: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高等学校节能监测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高等学校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建筑、能耗情况等);已开展前期工作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测平台建设示范内容。包括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方案(能耗监测建筑对象范围、数量、分布情况、确定原则、安装设计施工方案、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方案等)、能耗数据监测中心建设方案(省本级数据中心、纳入监测城市数据中心及中转站建设方案)、监测平台运行管理方案、配套能力建设方案(组织模式、技术支撑、制度建设 3 / 5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度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示范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财办建[2012]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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