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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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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

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成建安监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

(成建安监发〔2009〕27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4月18日17时左右,由四川相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彭州市丹景山镇南安水景二标段工程,在塔机安装调试作业时,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同时,全国其他省市也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连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的管理,加大安装(拆卸)环节的重点监控力度,督促安装(拆卸)环节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到位,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1 / 2

[2008]76号)及《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等文

件的要求,特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下列设备:

1、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禁止或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资料审核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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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环节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建安监发[2009]2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2【实施日期】2009.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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