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假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 本公司定期放假日如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补假)。
(一) 每星期日。 (二) 国庆日。
(三) 圣诞节放假5天。
(四) 妇女节(限女性员工)(3月8日)。 (五) 感恩节。
第二条 员工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应依照本章规定事先申请给假。
第三条 员工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慰劳假七种, 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一)事假: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 病假: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三) 婚假:本人结婚者给假7日(婚假得于结婚日前提前申请,但婚假前后不 得另请事假。)员工直系血亲结婚者给假1天。
(四) 产假:本人分娩者给假30天(包括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给假2天。 (五) 丧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给假 7天,子女死亡者给假5天,祖父
母 死亡者给假3天,岳父母及兄弟姊妹死亡给假 3天。
(六)公假:员工遇政府机关的召集开会等属于一般公民义务的事故或因公伤者 可请公假,但有关兵役之征召 2个月以内之训练视同公假外其他长期的征召则以 留职停薪处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1日,服长期兵 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2日。
(七)慰劳假:依员工的服务年资轮流给假,其办法如下:
1?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给假。
2?服务满1年以上2年未满者,每年给假2天。 3?服务2年以上4年未满者,每年给假3天。 4?服务满4年以上6年未满者,每年给假4天。 5?服务满6年以上8年未满者,每年给假5天。 6?服务满8年以上者10年未满者每年给假7天。 7?服务满10年以上者一律每年给假10天。
第四条 员工全年事假与病假合计准给假 12天,请假不足或超过的月数可于 年终奖金中加发或减发。
第五条 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与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皆须提出证明文 件,方可准假。
第六条 慰劳假的给予为正式录用日起算到每年 12月31日为计算终止的标 准日期作为服务年资并以计算,总务组应于每年初编算员工该年度应休的慰劳假 日数并公
布。
第七条 一般职员的准假权在该单位主管,主任以上人员的准假权在总经理。 唯慰劳假的给予除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各该单位主管初核后,一律需经总 经理的核准一次给假(请假一律须向总务组报备)。
第八条 慰劳假需于一星期前提出申请,唯在元旦及婚假前后不得准请慰劳假, 又慰劳假应于当年度一次休毕,当年度未提出申请者或未休毕者,视放弃论,不 予累计。
第九条 请假除因病或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先行呈准者可以事后补请外, 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怠职,否则以旷职论(旷职三次以记过一次论)。
其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叙明理由,如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 由该单位主管斟酌情形不准假或缩短假期,又如捏造请假理由蒙骗主管给假,经 查明属实者概做旷职论。
第十一条 请假单内应注明职务代理人。职务重要或假期较长者,并应报请主 管派员代理。
第十二条 请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日的办公钟点作为一日,又计 算全年可请假日数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以正式录用起算)或 离职者比例递减。 附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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