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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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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复评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评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评价方式】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价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考核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四章 示范创建

第二十一条【创建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管理制度,明确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的遴选条件和管理程序,建立相应的跟踪和督导机制。

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遴选应当至少具备但并局限于以下的条件: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安全责任体系健全,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自愿提出平安工地示范创建的书面承诺;

2.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较好;

3.项目开工一年,或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

4.项目建设规模或结构类型在国(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或者项目规模不大但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或者项目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安全投入大、创新性安全管理经验突出;

5.先期已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示范等级。 第二十二条【创建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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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连续评价均为示范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经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荐后,可列为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并在项目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动态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级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畴。对于年度评价结果未能达到示范等级的项目,或经监管部门督查发现存在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或已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取消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冠名申请】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可自愿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平安工程”冠名资格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冠名程序】交通运输部负责对申报“平安工程”冠名项目的形式审查、随机抽查、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并联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审查。经审查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

“平安工程”冠名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6月份受理申报材料,当年12月前对外公布结果。

第二十六条【冠名结果运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获得“平安工程”冠名项目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项目招投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程评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政策优惠。

项目从业单位获得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可视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良好的证明。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冠名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冠名资格,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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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管理系统】交通运输部建立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以及公示公布等均应通过该系统发布。每年一季度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本地区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评价结果和本年度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名单;每年二季度末,填报“平安工程”冠名申请材料及推荐函,申请“平安工程”冠名的项目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性材料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运输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同时废止。

附:1.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2.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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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调整《标准》内容,在不改变相对权重的前提下,可对非黑体字部分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增减或细化。

二、评价程序

2.1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分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1)、从业单位考核评价(表2至表7)和综合加分(表8)三部分。

2.2项目开工(包括项目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严格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2.3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按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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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我评价,评价结果应当报监理单位复核。

2.4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按照《标准》要求,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每季度应当定期复核施工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5建设单位是合同段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加强建设过程督促检查。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每半年对所有施工和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2.6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安全监督抽查情况,每年应定期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结合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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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人事)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复评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挂牌督办、约谈施工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复评不达标的施工合同段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将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第二十条【评价方式】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价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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