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合同的履行
1.履行主体
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
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履行期限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考生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规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考生要掌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法律 敎育 网
(1)不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2)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一,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四、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