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中方:(签字) 投资人:(签字) apl:(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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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doc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第十九条税款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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