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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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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

(民办发﹝2009﹞27号)

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规范民政部本级救灾捐赠工作,提高救灾捐赠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依法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诚信守诺、信息公开、服务灾民。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政部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 三、启动条件

1.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响应并确需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的;

2.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的; 3.特殊情况下确需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的。 四、组织体系

指挥机构: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成立的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 工作机构:设立民政部救灾捐赠办公室,与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人员组成见《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救灾捐赠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统计调配、资金接收、物资接收4个组。 五、工作流程

(一)启动救灾捐赠响应。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民政部救灾捐赠响应(见流程图): (二)响应措施。

1.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确定工作场所,提供办公设备(救灾司商办公厅、民间组织管

理局、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监察局、机关服务局和减灾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和单位完成)。

(1)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办公室职责及人员组成”方案(见附件),成立民政部救灾捐赠办公室及下设四个工作组,救灾捐赠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落实各工作组的工作场所,安装电话、计算机(网络)、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 2.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启动救灾捐赠联动机制(综合协调组)。

(1)向民政系统和具有救灾宗旨的有关社会组织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同时下发捐赠统计信息系统;

(2)向社会发布组织开展全国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账号;

(3)设立民政部本级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提供救灾捐赠政策等方面咨询;

(4)启动与外交、商务等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馆的接收涉外救灾捐赠协调工作机制;启动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涉外捐赠物资入关协调工作机制;启动与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的捐赠物资调运协调工作机制;启动与工商、文化、体育部门监督赈灾义卖、义演、义赛等活动的募捐协调工作机制;启动与承担接收救灾捐赠任务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机制;启动与新闻媒体救灾捐赠宣传的协调工作机制。

3.接收和统计救灾捐款(资金接收组)。

(1)接收并统计通过银行向民政部捐赠账户汇寄的捐款; (2)领取从邮局汇寄的捐款,统一上缴到救灾捐赠账户;

(3)现场直接接收的捐赠现金或转账支票统一上缴到救灾捐赠账户; (4)为捐款人打印、寄送捐赠收据; (5)视情举行接收救灾资金捐赠仪式。 4.接收和统计救灾捐赠物资(物资接收组)。

(1)接收、统计国外捐赠物资,协调外交、海关、质检、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相关手续; (2)接收、统计国内捐赠物资; (3)视情举行接收救灾物资捐赠仪式。 5.统计、调配全国捐赠款物(统计调配组)。

(1)统计全国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必要时提出调配指导建议; (2)统计全国性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6.拨付民政部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统计调配组会同资金接收组和物资接收组完成)。 (1)根据受灾地区救灾需求拨付救灾捐款:

①根据灾区需求,与受灾地区沟通、协调捐款的具体使用方向,与财政部社保司协商救灾捐款拨付方案;

②提出捐款分配意见,报民政部救灾捐赠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③会同部规划财务司办理下拨捐款手续; ④跟踪监督救灾捐款的使用情况。

(2)根据受灾地区救灾需求调拨捐赠物资:

①根据灾区需求,提出捐赠物资分配意见,报民政部救灾捐赠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②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确保救灾捐赠物资及时运抵受灾地区,并跟踪物资运输过程;

③与接收救灾捐赠机构和受灾地区协调,了解捐赠物资使用情况。 7.捐赠信息公开(综合协调组会同其他各组完成)。

(1)及时、主动公开捐赠款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①适时向社会公告全国和民政部本级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②通过民政部网站公布民政部本级接收捐赠款物的明细;

③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适时公告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④通过捐赠热线答复捐赠人关于捐款使用情况的咨询。 (2)组织捐赠宣传活动:

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对外通报救灾捐赠相关信息,报道国际救灾援助信息; ③举行必要的救灾捐赠仪式等宣传活动。 (三)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逐步转入恢复重建、日常救灾捐赠数量较少时,综合协调组视情提出终止救灾

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

民政部救灾捐赠工作规程(民办发﹝2009﹞27号)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规范民政部本级救灾捐赠工作,提高救灾捐赠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一、工作原则快速反应、依法组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诚信守诺、信息公开、服务灾民。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民政部组织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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