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考点】假币犯罪、管辖原则
【详解】甲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购买假币罪。A项正确。 购买假币的数额是按照假币的实际面额计算的,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故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10万元。B项错误。
“甲在国外旅游”,这句话说明甲是中国公民,应优先适用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适用的情形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C项错。
甲将假币邮寄到了国内,这属于走私假币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D项正确。注意,甲不构成运输假币,运输假币指的是将假币在国内从甲地运到乙地,不能越境。
补充一点:对于走私假币而言,犯罪结果地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们可以对本案进行属地管辖。 本题答案为AD。
【点评】本题考察了假币犯罪,同时涉及到管辖原则,综合难度中等。假币犯罪是司法考试中考察
频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大家在复习时要给予重视。
87.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 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 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 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详解】在事实二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赵氏调味品公司员工赵某以财物,数额较大,构
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因为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本题中,赵某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A项错误。同时,赵某作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项正确。
甲将10万元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构成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当二者竞合时,优先定使用假币罪。B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虽然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但其所在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赵某也不是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符合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D错误。
本题答案为BC。
【点评】行贿类、受贿类犯罪是每年必考的考点。大家要从掌握每一个行贿罪的主体、行贿的对象、
受贿罪的主体,要做到对号入座,不要张冠李戴。
88.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 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 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 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 【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甲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而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26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销售金额5万多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既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应从一重罪处罚。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甲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BC。
【点评】本题考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以及罪数问题。大家要掌握刑法第140条至148条
每一个犯罪的既遂模式,同时,要掌握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具体规定在刑法第149条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一定要熟练掌握。另外,需要留意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罪数和界限问题的规定。
89.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应以抢劫罪论处 B. 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 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 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考点】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之间的界限
【详解】第一,本题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抢
劫罪、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强迫交易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可以从迫使他人交出的钱物与合理价钱、费用是否悬殊来判断,如果相差悬殊,根据行为的手段,可以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相差不大,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本题中,甲对于价值1万元的商品,使用暴力方式,涨价2000元,迫使张某购买,索要的钱财与合理价格相差不大,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卖商品,构成强迫交易罪,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本题涉及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之间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还是为了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达成交易。本题中,甲显然不是为了逞强好胜,而是为了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故,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题答案为D。
【点评】本题综合考察了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之间的界限,难度中等,
希望大家通过本题,能够准确掌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等相关犯罪之间区别。
90.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 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 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 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考点】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数
【详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
A项错误,D错误。
27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本题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甲通过向社会四处散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承诺还本付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当然也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BC正确。
本题答案为BC。
【点评】请大家关注一个司法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1.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 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 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 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考点】集资诈骗罪
【详解】如上题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
之目的。甲在资金链断裂后,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然扩大宣传,向社会吸纳资金,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A项正确。
根据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甲资金链断裂后,吸纳资金2000万,虽然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但是,行为人资金链断裂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集资诈骗,故,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不影响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数额仍为2000万元。B正确。
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但没有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故,C项正确。
犯罪分子死亡后,虽然对于犯罪分子本人,不能再定罪处罚,导致刑罚消灭,但是,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还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故,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BC。
【点评】本题C项较难,需要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规定方能做出准确判断,其他
选项仍然属于常规考点。
28
试卷二答案速查
一、单项选择题(第1-50题)。
1.D 2. A 3. C 4. C 5. D 6. C 7. B 8. A 9. D 10. B 11. D 12. D 13. D 14. C 15. B 16. D 17. C 18. A 19. C 20. D 21. C
二、多项选择题(第51-85题)。
51. ABCD 52. ABCD 53. ACD 54. ABCD 55. BCD 56. ACD 57. ACD 58. AB 59. ABCD 60. ACD 61. ABCD 62. ABC 63. 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第86-100题)
86. AD 87. BC 88. ABC 89. D 90. BC 91. ABC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 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 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
29
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 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 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 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 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 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考点及深度法理解说】
1.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主要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本题中,村长做的事情是出租荒山,而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然村长此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黄某、李某也就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在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时候方能适用,如果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则直接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不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题中,副县长赵某明知其父亲收受钱财,而同意关照李某,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赵某与其父亲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赵某的父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