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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1.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 用人部门协助综合管理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3. 财务部负责离职员工的财务清算。
4. 其他涉及部门(如档案)负责各自部门的手续。
第二节 离职类型
第四条 试用期离职
试用期公司要求辞退或个人要求辞职。 第五条 合同离职
员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到期且经双协商一致不再续签。 第六条 员工辞职
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第七条 公司辞退、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
2. 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腐败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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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其他辞退、除名情况。
5.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对公司有欺骗行为的。
7. 员工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制度且情节重,公司予以开除。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因不可抗拒等原因,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节 离职流程
第八条 离职申请
1. 员工不论以种式离职,都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提出辞职,需向部门负责人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好后报送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公司辞退员工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
2. 公司正式员工离职应提前30 日提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级或其他特殊岗位至少提前90-180天提出书面申请或按
合同规定执行;试用期员工离职应提前3 日提出申请。
3.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在协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离职面谈与审批
1. 普通员工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离职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进行离职面谈,面谈时须填写《离 职面谈表》,经离职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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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提出辞职,部门负责人应仔细审阅员工的离职申请,与辞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对工作表现
特别优秀的员工适当挽留,对《离职申请表》审慎进行批复后连同《离职面谈表》一起报送综合管理部及主管领 导逐级进行审批。
3. 公司辞退或开除员工,由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出具书面的辞退或开除报告详细述原因及证据等,与员工进行
离职面谈,由员工签字确认后连同《离职申请表》、《离职面谈表》一起报送综合管理部及主管领导逐级进行审 批。
第十条 离职交接
1. 员工离职申请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员工及用人部门在规定期限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普通员工离职由部门负责人指定1名移交人,部门负责人离职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指定移交人。
2. 离职当天,员工填写《员工离职审议表》和《工作交接表》,依照流程逐一到各部门进行交接。
1) 用人部门办理离职员工所有工作资源的退还手续和工作交接完毕的确认手续。
2) 综合管理部核查离职员工当月出勤天数作为工资发放依据,并收回相应的办公用品及资料等。
3) 财务部办理离职员工财务清算。 4) 其他应移交的事项。
3. 监交。部门负责人离职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协助监交,普通员工离职由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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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指定监交人。
4. 备案。《员工离职审议表》和《工作交接表》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签字确认,并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后可认为交接完成,用人部门同时将《工作交接表》复印一份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结算
1. 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可对离职员工进行工资结算。
2. 离职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综合管理部共同进行。
1) 离职的员工由综合管理部核算其薪酬后,财务部按正常支薪日期支付。 2) 不按规定离职的员工只计发实际出勤天数的基本工资,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3)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只计发部分基本工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4) 离职员工的薪酬发放式为代办转款,转款员工须填写《承诺书》。 5)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关系转出
1. 员工结算完毕,如有需要,可由综合管理部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2. 因社会保险部门每月20日前办理下月减员事宜,即当月20日前办理完离职手续员工,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当月 20 日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员工,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在结算工资中代扣下月社保。 第十三条 档案保存
1. 公司建立的员工所有档案与资料不再归还离职员工本人,由公司相关部门分类存档。至少保存2 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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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附 则
第十四条 此制度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时间截点如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第十六条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之前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者予以处罚,处罚力度由处罚者视情节轻重而定。情节重者开除,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情况发生时在征求总经理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另行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附件名称:
附件一:员工离职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离职面谈表 附件三:员工离职审议表 附件四:工作交接表 附件五: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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