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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和现状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结构性融资的新尝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用性发展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多维度的探索,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还主要处于摸索渐行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化(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发起机构(如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专利许可的现有及未来收益),移转给特殊目的载体(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增信后发行或出售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并以此作为发起机构的融资操作。
换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通过集合组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再对基础资产池的转让和信用增级,为专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发行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背景支撑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分为著作权证券化、专利权证券化和商标权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大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授权费作为支撑,发行资产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未来授权费主要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及技术领域广阔,形式多样且内容复杂,而且通常涉及前沿科学技术,单纯证券业或者知识产权业的从业者很难理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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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全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
知识产权证券化使得企业可以在当期从未来收入中提前获得预期收入,从而解决企业当期资金短缺或者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证券化后也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提供了保障,大幅降低了拥有知识产权企业的获利风险,故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乐于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新的融资机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其他专利运营模式难以比拟的优势,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并付诸于实践。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 Pullman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操作,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于1997年发行了“鲍伊债券( Bowie Bonds)”,“鲍伊债券”的发行期为10年、利率为7.9%,为大卫·鲍伊筹集到5500万美元。
“鲍伊债券”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开启了其他艺术家、作家、拥有版权或能带来版税收入的作品的所有者进行类似的证券化的先河。作为最早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甚至是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等领域。
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发行“鲍伊债券”的当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就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2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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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5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在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用权”措施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03年伊始,日本每年都会在其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措施,并修订相关法律。2003年3月, Scalar案在日本首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 Scalar公司的专利资产证券化计划受到了高度评价,“ Scalar案”作为日本政府对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尝试,通过证券化实际获得融资为20亿日元。
虽然在支付法律、会计、税收,以及融资领域的相关人员费用后, Scalar公司收益甚微,但其对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2004年5月,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4》,发布了针对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和融资过程中利用信托制度的法律,以及未来推进计划。2005年6月,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5》,进一步鼓励企业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并修改了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消除法律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我国法制制度层面并没有明确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但针对于资产证券化出台了相关政策。200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始试点,主要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国家相关单位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的展开和发展提供了基础,自相关规定发布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分别发行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政策有了一些新风向,国务院2014年1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取消了以往由证监会进行审核的“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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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专项投资审批”,同年证监会于2014年2月在例行记者发布会宣布证监会将不再受理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公司专项投资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新设立的公司债券监管部负责,行政许可取消后的管理机制体现市场化原则。这政策改变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信号,使得我们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持乐观的态度。
上述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实践中已经相继出现了以相关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发行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的案例。由于知识产权中能将许可费等授权费具有收益权,故可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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