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桂卫发[2016]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
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卫发〔2016〕1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计生协会:
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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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
2016年7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爱心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的新型计划生育综合保险项目,其目的是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高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次合作期限为2年。由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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