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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篇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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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篇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已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并且,除对投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有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得少于51%的规定以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电信服务业再没有其它限制性规定。信息产业部一贯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服务业,特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增值电信领域,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对于现有几大基础电信企业,信息产业部也一贯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上市等方式,充分利用民营资本。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业,已取得巨大成果。2005年底,增值电信领域共有18700多家经营者,其中94%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含有非公有资本。基础电信领域,已有300多家含有非公有资本的企业,经营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中国联通已在境内A股上市。 【对外开放】

一、加入WTO电信市场对外开放

随着电信改革的深化和行业管理的健全,电信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增值电信服务外资比例上限50%,取消地域限制。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开放地域包括上海、广州、北京等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上限49%。国内和国际业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25%。在对外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依据《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电信业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电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通报、审议和研究分析工作,积极参加WTO新一轮谈判

WTO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工作。信息产业部参加了WTO对我国的4次过渡性审议和WTO2006年对华贸易政策审议的意见交流工作。澄清我国信息产业政策,反映我国市场开放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审议情况,研究提出下一步应对的具体方案。

WTO双边和多边谈判工作。配合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开展了与WTO申请加入方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工作,促其对我开放市场。参加了与俄罗斯等国家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及中国—东盟等自贸区的谈判。做好WTO新一轮谈判的有关工作。 【台港澳工作】

一、对港澳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法落实内地与港澳CEPA协议。与港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与业界加强联系沟通,促进内地与港澳的信息产业合作。

二、对台工作

推进两岸通邮通电工作,两岸之间电信业务开展顺利,近年来开通许多新型电信业务,造福两岸人民。为落实中央台办与国民党达成的共识,举办了“海峡两岸信息产业技术标准论坛”,成为两岸信息产业标准合作的良好开端,受到两岸业者广泛关注和欢迎。积极筹备组建“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

(满辉)

法制建设

【电信法立法工作】

2005年,电信法立法被国务院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项目,并在2004年积极推进电信法立法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等立法活动。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全国电信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电信法(草稿)》的起草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了电信法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5年,根据电信法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和论证活动,保障了电信法立法的科学性。1月4~5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由部分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工作座谈会。2月20日至3月7日,国

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赴美国、澳大利亚进行了电信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了上述两国在网络融合、市场监管、互联互通、建设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此后,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又分别赴河北、黑龙江、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为保证电信法立法的科学性,6月28日和6月29日,法制办对电信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制度和规定,召开了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协调座谈会”,听取了不同部门和单位对于同一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中的专门性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还于7月7日组织了由电信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参加的“《电信法》专家论证会”,对电信法立法中网络融合、设备管理、监督管理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十余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电信法(草稿)》的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对《电信法(草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信息产业部在积极配合法制办开展各项相关立法活动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电信法立法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了相关立法活动。信息产业部先后七次召开部长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电信法》立法问题。3月至4月,信息产业部组织相关所属单位和各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对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电信资费监管、互联互通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5月26日至27日和8月26日至27日,信息产业部先后两次组织信息产业部部内相关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法》立法有关问题进行座谈和论证。8月30日至9月1日,信息产业部组织了由部分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工作专题座谈会,对《电信法》“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进行研究,起草和修改《电信法》“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条款。各项立法活动的开展,保证了电信法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李长喜)

【邮政法修订工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2年3月14日经信息产业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4月16日部正式行文,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稿)》(信部政[2002]130号)。2005年8月国务院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后,信息产业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按照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工作的进程。

2005年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商讨配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修订邮政法的相关事宜,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相关领导及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由国家邮政局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原修订稿的基础上,再次修改。

信息产业部邮政法修订工作小组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进行逐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进行修订后,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法修订工作拟着重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含特殊服务)。邮政法修订力争较为全面地补充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制度,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明确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业务范围;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服务水平;确立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机制,并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质量提出一系列要求;确立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支持机制;确立邮政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维护邮政通信安全。邮政法修订应对维护通信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如:禁止利用邮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信息等。

(三)信件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邮政法修订应增加专章对邮件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实行准入许可制度;规定明确的准入条件;明确行为规范,并严格监督管理。

(四)加强邮政服务和信件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邮政法修订工作中应着力体现邮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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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篇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已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并且,除对投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有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得少于51%的规定以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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