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
内水 领海 概念 范围 法律地位 内水是指一领海基国家领土的国领海基线线以内 一部分,国以内的一切家对其拥有水域 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不超过属于国家领国陆地及其领海基土,沿海国内海以外邻线外12对其享有主接的处于其海里 权,及于领主权之下的海上空、海一带海域 床、底图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其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享有权利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自领基线起宽不超200里 海量度过海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基线量地领土的全起到大部自然延陆边缘伸,扩展到的距离大陆边缘的不超过海底区域的350海海床和底土 里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不是国家领沿海国可行使海关、土,国家不财政、移民、卫生等享有主权,行政管辖权力 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不拥有领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主权,只享内有勘探、开发、养有公约约定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的某些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以开发自施和结构及从事研然资源为目究、海洋环境的保护的的) 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不享有领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主权,只享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有某些主权 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联系一: 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联系二: 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用国旗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一是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二是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大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国徽方面 馆馆舍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是绝对的: 得侵犯方1、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面 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 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方面 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作证义务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方面 证的义务,除非出于国家自愿 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通讯自由无此项例外 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方面 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其他特权无此项例外 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和豁免方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面 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特权与豁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免的开始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和取得形开始享有 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式 职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