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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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的义务。 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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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一监督管理。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施监督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 3
修正前 公布实施。 修正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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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
修正前 修正后 家污染物排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测的管理。 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境监测的管理。 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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