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故意,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中断”。 A、第三人是独立于“受害人”和“加害人(侵权行为人)”之外的;
B、致害结果主要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C、特定情况下,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考虑其过错。
例如:某甲将乙推向马路,这时骑车人某丙将某乙撞伤;
甲持刀追杀仇人丁,丁慌不择路被驾驶机动车的戊撞死;
A将B打伤,由于医生怠于治疗,使B不治身亡。 注意区分: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
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不得先发制人或事后报酬);
4、针对侵权行为人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不得以而为之); 6、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 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质: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只有减责事由,没有免责事由;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立法背景:单位监护与非单位监护同等责任; 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监护关系。
《民通意见》:由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有困难的,可责令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工责任、雇主责任(职务行为):适用
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特点:员工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派遣机构、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
要派机构、劳动者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提供劳动。
第二款:前半句的要派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后半句的派遣机构适用过错责任;二者具有赔偿顺位。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案由规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
错责任。
例如:某银行雇佣个人A进行架设数据线,A不慎从二楼摔落 … …
居民过节时,雇佣个人擦玻璃 … … 或事先约定不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纠纷:“场所责任”、“组织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案例:楼梯台阶致害、玻璃致害 … … 国外的“香蕉皮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