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不足规定30%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30%但不足70%的,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70%但不足100%的,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3)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但不足300人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之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每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额按人数计,每发现1人未经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五)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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