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 286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从中央和省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二)从省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四)省财政从其他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复垦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复垦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在安排支出预算时,中央切块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本级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用于动态平衡的资金统筹安排。
(二)资金安排相对平衡原则。在全省资金总盘子内,除省级重大项目外,对各市州间的资金安排实行额度控制,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专项调度、专账核算的原则。资金安排通过预算指标形式下达,资金拨付采取逐级专项调度方式下拨。省本级耕地开垦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专项调度,逐级下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审查与批复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预算,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元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
政厅。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并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概算审查。
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前将有关资料联合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
以上概(预)算的评审应附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和管理评审专家库成员。专家库成员由技术专家及预算专家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对口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评审项目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建立项目备选库。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申报、审查及项目备选库维护。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其经费支出在相应科目中扣除。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文件和建设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建设任务书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定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对设计、施工、监理、决(结)算实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和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在国家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核算办法未出台之前,项目实行全成本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