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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三例-企

业法律顾问考试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三例

一、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应该归乙所有。因为乙是在公安机关招领期满后通过正常的拍卖获得的。

甲可以取得公安机关拍卖手机的价款,并扣除拍卖费用。虽然甲丧失了对手机的追索权,但在五年内并不丧失获取手机价款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丙以500元购得价值2000元的手机,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已涉嫌销赃罪。

二、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240吨白糖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作为定金,以财务收据为准,多退少补)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240吨白糖并予以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98万元。后因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收到的人民币98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定金,但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原告支付定金的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将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主要涉及到定金合同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定金合同成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使当事人一方已交付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2).当事人须实际交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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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三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案例分析三例一、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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