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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公园绿化整治工程二标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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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授予合同

一、授予合同(签约)

1、投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与业主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同时交纳投标需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支票。

2、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业主将依据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报经招标管理部门核准后,直接扣罚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另行选择中标人。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业主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投标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作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在此列。

二、招标结束

1、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即为招标结束。

2、未中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前应归还业主的全部招标图纸和资料,同时收回图纸押金,如有损坏、遗失图纸资料的,应予赔偿。

3、业主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书一律不退还。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招标图纸资料押金在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三、其他

1、本招标文件未尽量事宜按杭政函(2005)53号《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有关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2、本招标文件由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章 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第八章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文件;勘测成果;施工合同;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杭州市政府令《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土建、安装、消防、装修及附属配套等所有工程)全过程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并对今后工程出现问题终身负责,包括;

1、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业主或向业主提出建议,取得业主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业主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经业主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6、主持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

7、参加业主签定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业主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业主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业主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业主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业主审定;

21、协助业主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业主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业主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杭州市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业主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业主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

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等。

39、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收单位接收,若不合格而被退还,业主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1、业主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负责处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 3、业主负责该工程的征、借地工作并为监理方提供现场一间简易办公场所;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4.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4.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4.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4.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5、当业主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6、业主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勘测资料各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3、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资料一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工程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仅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间及办公室中的桌椅,其余均由监理单位自备如: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工程监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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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授予合同一、授予合同(签约)1、投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与业主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同时交纳投标需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支票。2、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拒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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