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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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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帮助公司各类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业的各类人员。 3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

4职责

生技处负责组织安排和检查监督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教育培训管理

5.1.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为生技处,每年12月

份向各部门征集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根据需求制定公司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

5.1.2生技处按计划组织、监督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建立档案。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2.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专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3.2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2.1公司级(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职业健康制度,危害因素和告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5.3.2.2部门(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2.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生技处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3.4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工段)、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特种作业(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工)人员教育培训

5.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4.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5.4.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5.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4.6生技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目的帮助公司各类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业的各类人员。3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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