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
债券(四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内财库[2016]7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有关事宜的通
知
(内财库〔2016〕734号)
2015-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6〕22号)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2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1.34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6月23日下午15:00-15:40招标,6月24日开始计息,6月2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6月24日、12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6年6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1‰。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