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备出库移交时,使用单位办理领料审批手续,经营办公室、设备库严格把关。 第12条 设备的安装与试运行
(1)设备供应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于在安装和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
(2)设备供应单位需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技术培训,达到标准操作规范。 (3) 主管部门经常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并将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生产部。
第13条 质量问题的解决。
(1)设备采购到位后,经安装调试发现不能满足公司的工艺,技术,过程要求,或者设备本身不具有先进性,高效性,则有设备采购人员负责与设备供应商联系对设备进行更换或改进,直到达到合同的要求为止。
(2)如果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设备采购人员应负责向设备供应商提出退货,如在此期间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设备采购人员应负责对设备供应商提出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 本办法制订、修改和废除时,需经经办、供应部门提出申请,呈请矿长批准。
8.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三、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五、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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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七、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八、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九、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十、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十一、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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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十三、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十四、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果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十六、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七、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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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
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
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二、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签订师徒协议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并取得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每3年考核一次;每年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岗前,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报矿对其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煤矿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大规程、应急救援、职业卫生、风险管控等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各科队每年年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煤矿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十、煤矿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十一、具体规定按煤矿制定的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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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方案、查方案、查措施等。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等。
三、全矿每月开展三次安全大检查,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查出的隐患按照“五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好复查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五、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六、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矿领导跟班制度,做好本班内全矿井安全检查;各职能科队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巡检排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
七、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
八、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权,在检查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九、安全隐患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1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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