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储蓄粮治理方法(2018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市级储蓄粮治理,保证市级储蓄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贮存平安,有效发挥市级储蓄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照《粮食流通治理条例》《中央储蓄粮治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蓄粮治理方法》《广东省粮食平安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市级储蓄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蓄的用于调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固粮食市场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方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蓄粮经营治理、监督治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市级储蓄粮实行委托承储垂直治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蓄粮治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级储蓄粮治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
蓄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贮存平安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本钱和费用。
市级储蓄粮的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蓄粮。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市级储蓄粮的行政治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蓄粮规模总量、品种、整体布局和动用打算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蓄粮治理进行指导和和谐,对市级储蓄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贮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蓄粮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助,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蓄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蓄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蓄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蓄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蓄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市级储蓄粮。
市级储蓄粮贮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蓄粮
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损毁市级储蓄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蓄粮经营治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置。
第二章 收储与治理
第十二条 承储市级储蓄粮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蓄粮的合理布局和贮存平安,有利于市级储蓄粮集中治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蓄粮本钱、费用的原那么。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以下大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有或租赁仓库总有效库容(不包括棚仓)原粮很多于1000吨或成品粮很多于500吨;油罐罐容很多于1000吨。仓库(罐)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在本地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蓄案;
(三)具有与粮油贮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物种、储粮周期、消防平安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库区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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