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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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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

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

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

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 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

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

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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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 检验时间

1.3.1 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 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 定期检验

1) 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 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 检验申报

1.4.1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 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 检验类别

1.5.1 初次检验

1.5.1.1 初次检验: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1.5.1.3 新船应按照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确需修改时,应将重大修改部分的设计图纸报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1.5.1.4 验船师在执行新船的初次检验时,应至少在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出具的船舶下水、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及航行试验等重大检验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报告上签署。

1.5.1.5 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提交完工图纸。

1.5.1.6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参照新船的初次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和检验;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确认有关船舶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报告及主要船用产品证书;核查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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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1.5.1.7 对船龄超过10年的现有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检验项目。

1.5.1.8 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1.5.1.9 初次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2 定期检验

1.5.2.1 定期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1.5.2.2 定期检验应对船舶的有关设备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 1.5.2.3 定期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2.4 定期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3 换证检验

1.5.3.1 换证检验:系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关的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1.5.3.2 换证检验须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符合特定证书的有关规定。

1.5.3.3 换证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3.4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4 期间检验

1.5.4.1 期间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在第2个周年进行的检验。期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5.4.2 除按规定对年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外,尚应对船底外部等指定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5.4.3 期间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4.4 期间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5 年度检验

1.5.5.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5.5.2 年度检验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某些试验;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认可的变更。若对船舶的某项设备的状况维持有疑问时,则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或试验。

1.5.5.3 年度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5.4 年度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6 船底外部检查

1.5.6.1 船底外部检查:系指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壳板和有关项目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5.6.2 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干坞内进行,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时进行替代检查。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浮态检查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只有当条件良好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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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适当的设备和经适当训练的人员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浮态检查。

1.5.6.3 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6个月,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5.7 临时检验

1.5.7.1 临时检验:系指验船部门对技术状况或用途、作业区域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或应船舶所有人、有关部门的申请或验船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对渔业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1.5.7.2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 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 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 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 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 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 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 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1.5.7.3 临时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5.8 产品检验

1.5.8.1 产品检验:系指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及主管机关颁布的规章对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主要产品和材料进行的监督检验。

1.5.8.2 主管机关依据船用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

1.5.8.3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依据产品结构、用途、生产方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情况,对产品采取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三种方式进行监督检验。 1.5.8.4 经检验合格后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按规定标明产品检验标志。

第6节 证书的发送与保存

1.6.1 验船部门一般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正本及技术文件副本各1份直接发送给船舶所有人。

1.6.2 验船部门除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外,尚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副本及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存档。

1.6.3 船舶所有人应将验船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妥善保存在船上,以备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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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检验后的状况维持

1.7.1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加以维持,使其能够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确保船舶状况与证书相符,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航行作业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7.2 根据本规则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除为维修的目的而正常更换设备零部件外,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过检验的船舶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

1.7.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而影响船舶安全或影响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验船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临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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