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
知
(沪食药监规〔2017〕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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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有序、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分级与响应)
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 / 4
(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Ⅱ级、
Ⅲ级和Ⅳ级响应。
对于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要求和一般级(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对本市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以及监管职责暂不清晰的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 (二)指导区市场局对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区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
(二)配合市局,对本市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依法采取措施;
(三)负责对辖区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诉举报或报告开展核实调查。
第六条 (跨区域调查分工)
对于本市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一)跨区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由肇事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局(以下简称牵头市场局)主要负责,相关区市场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二)首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市场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牵头市场局;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