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管理制度
1.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管理,根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院发出的药品,确因医方责任、药品质量或出现严重的药
品不良反应等因素,患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药。 3. 患者申请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确属本院调剂部门发出的药品;
(二) 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产地、批号等与本院发 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 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 污染,药品说明书完好,临床可继续使用; (四) 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三天。
(五) 因药品质量问题申请退回的药品,符合本条(一)、 (二)款方可办理退药。
4. 患者申请退回的药品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一)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二)无原始凭据的;
(三)非密封包装的外用药品、吸入剂,中药饮片,本院分装的药品,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等;
(四)药品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如冷藏、阴凉处等低温保存的药品等,住院期间由病区统一保管的药品除外。
(五)外包装污损或涂写字样的。
(六)传染病人使用的或感染科保管的药局。 (七)由病人保管导致过期失效的药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 药学人员对退回的药品质量负责。
6. 所退药品的价格以发出时的价格为准。退药是必须由调剂部门经办人和审核人双签字,确保退药账务管理无缺陷。 7. 对因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所退药品,调剂部门经办人员应填写ADR/ADE报告表。
8.确因医方责任必须退回的药品,若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医师承担。
9. 确因管理缺陷出现质量问题必须退回的药品,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药剂科当事人承担。
10. 调剂部门每月统计退药的相关数据,结果报药剂科,必要时报医务处。 11. 以退药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报院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