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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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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阮力广西大学法学院

发达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经历了从禁止到宽容的过程,举美国为例,其在十九世纪末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关联交易;到二十世纪初。

美国法律对关联交易从绝对禁止主义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主义,即经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公平关联交易有效;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允许进行法院认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见,美国对关联交易的态度从绝对禁止到相对限制,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经历。本文将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1.关联交易的定义。美国公司法学者克拉克对关联交易的要件进行概括,认为关联交易应具备以下要件:(1)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与他人之间进行交易;(2)享有决策权的某人既可以影响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也可以影响交易对方;(3)对于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

此人在该公司的交易对方或交易的其他方面将获得其在该公司更大的利益。美国法院对“交易”进行了界定,即认为交易是个宽泛的概念,其比合同这个术语要宽泛,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种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关联交易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关联交易就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

2.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交易的隐蔽性。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除关联方以外

的人员很难了解关联交易的内幕,更难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关联交易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关联交易代理人与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为关联方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2)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独立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独立,这时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被大大减弱甚至丧失,从属公司因无法进行独立意思表示而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公司利益与内部人自身利益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3)关联交易容易背离公平原则。判断一项交易公允与否,往往先看双方的交易地位是否平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着从属公司,双方交易地位悬殊,而且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关联人非常容易倾向与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3.关联交易利弊分析。关联交易是种中性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它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存在利弊两方面:(1)关联交易的有利方面。①关联交易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在协商谈判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需要承担各种成本,如信息成本、时间成本以及监督成本等。而关联方之间因为存在关联关系,一般情况下比较清楚各自需求什么,因此在交易过程中的定价政策、结算和支付的方式等都可以通过内部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关联交易中发生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等都比市场交易要低,而组织管理成本

也得到控制,从而增加企业利润。②关联交易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关联企业的管理当局通过资金、人事、合同以及其他手段对多个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关联交易不同于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协议的市场交易模式,其交易以内部安排的方式实现,这样使得同一领域内、上下游之间得到协调和控制,同时不同领域跨行业的资源得到整合,从而使企业间综合支配力得到加强,企业间结合关系得到强化,让关联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促进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③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臵。关联交易可以有效率的配臵资源,使得资源配臵得到优化,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促进资金的流动,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2)关联交易的不利方面。①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从属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从属公司往往是为其集团整体利益服务的工具,由于从属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地位不平等,从属公司的资产容易受到实际控制人的侵害,同时实际控制人出于集团整体利益考虑,容易做出损害从属公司利益的决议,进而影响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整体偿债能力。②关联交易容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是不公平关联交易最常见也最主要的危害。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有时一致,有时存在冲突。在公平关联交易情况下,其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利润最大化,这时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一致。但由于关联方可以影响甚至操纵从属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基于集团整体考虑,关联方

会做出损害从属公司利益以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规制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发达国家规制关联交易大致遵循以下三大原则:1.深石原则。“深石原则”因美国深市石油案而得名,其实质是协调股东与债权人的受偿次序问题,即假如股东有不公平行为,股东的债权应后于债权人受偿。具体而言,即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资本不足、违背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法人人格混同及资产混同等不合法行为,以致子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时,母公司不得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子公司的债权,或者其债权分配次序应后于其他债权人。

2.揭开法人面纱原则。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又叫刺破法人面纱原则,其实质是解决债权人的受偿范围问题。一般情况下,法人享有独立主体资格,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按照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当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时,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情景下突破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令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原则。按传统公司法理论,诚信义务主要是用来约束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发达国家规制关联交易的具体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具体制度主要有: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董事与控股股东的表决制度、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事后救济制度等。

1.关联交易披露制度。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利害关系董事具有法定公开义务,该义务规定利害关系董事需要公开以下内容:(1)企业存在的关联交易;(2)该关联交易的性质;(3)企业所知道的涉及该交易标的的所有重要情况。公开的时间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此交易事项之前。

2.关联交易董事表决制度。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无利害关系董事表决制度,即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和考虑的关联交易,需要经过没有利益冲突的董事进行表决,并且只有当多数无利益冲突董事批准时,该关联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日本商法规定,董事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或关联贷款的,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并需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

3.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规制。

(1)美国。美国法规制控股股东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表决回避制度,即控制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时要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回避,如果控制股东不参与对该项交易的表决,都由少数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则即使该决议产生对公司不利的后果,该董事也不需为此承担责任。并且,在控制股东回避情况下做出的决议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对该项交易提起禁止、撤销或无效的主张不成立。同时,由原告承担交易不公平的举证责任。第二种是举证责任倒臵制度,即假使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时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回避,则控股股东就要承担该交易属于公平交易的举证责任。

(2)德国。德国股份公司法将关联公司分为两类:合同型关联公司与事实型关联公司。对于合同型关联公司,控制公司享有支配被控制公司的权利,即使控制公司对被支配公司为不利支配行为,被控制公司也不得拒绝,但是控制公司必须弥补被控制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亏损,或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而就事实型关联公司而言,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需承担诚信义务,不得对从属公司施加不利影响,若给从属公司造成损害的,控制公司需对从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发达国家围绕关联交易的利弊,设计出的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则及有代表性的具体制度,我国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进行借鉴吸收。

171经济与法__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阮力广西大学法学院发达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经历了从禁止到宽容的过程,举美国为例,其在十九世纪末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关联交易;到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律对关联交易从绝对禁止主义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主义,即经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公平关联交易有效;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允许进行法院认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见,美国对关联交易的态度从绝对禁止到相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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