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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义修订,如何做好投保决策?
作者:王春琼
来源:《金融经济》2024年第08期
新版重疾定義规范是否对疾病的治疗方式赋予一定的弹性,以达到与医学技术进步相契合的效果,是值得期待的。
今年上半年,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两项事关重疾险的修订工作,即重疾表修订和重疾定义修订。
重疾表,即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用于产品定价和责任准备金评估。目前在用的,是2013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日益多元化,这套重疾表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亟须修订。新的重疾表预计将在明年5~6月发布和实施。
重疾定义,即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当下行业使用的,仍是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12年来,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诊断技术在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重疾定义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亟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不同公司对重疾的定义差异较大,表述较为晦涩难懂,容易造成销售误导和后续的理赔纠纷。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完成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规范性操作指南。该文件确定了25种高发重疾的标准定义,自此重疾险市场由无序走向规范,并摘掉了“保死不保生”的帽子,理赔纠纷大幅减少。
然而,此后这25种高发重疾的定义再无更新,一晃便是12载。这期间,国人的生活环境与生活习惯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医学技术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早先制定的重疾险疾病定义早已不适应当下市场环境。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市场上重疾险产品不断创新发展,保障的平均重大疾病种类已达80余种,轻症30余种,中症20余种。25种标准重疾定义已经难以满足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需求。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保险公司承保病种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除规范外病种定义不一致,还有疾病保障重叠、堆砌发生率极低的病种、一病拆多病承保等问题,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比较和理解产品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