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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利用 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 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
(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 之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影响恶劣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由教 师所在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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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由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对违反《准则》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或处理建议,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以本《准则》为基本内容,与教师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民办学校应将《准则》的相关内容在 学校章程中予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违反《准则》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准则》的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分,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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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对违反《准 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 查报告;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 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 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 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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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复核和申诉。 受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出复核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准则》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处理及申诉 程序,按照各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 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 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园)发生的违反《准则》 的情况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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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有效期为两年,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