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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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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修正前 修正后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职业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任。 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本开发区、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修正前 修正后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强化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并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况,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未治理的,应当及时督促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修正前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修正后 第六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依法作出处理。 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作出的批准或者验收,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因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 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 修正前 修正后 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者其他产品。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接受其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决定。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法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律、法规、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用。 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 修正前 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不 修正后 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殊情况除外。 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确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目录。重点监督管理目录应当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目录: (一)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过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六)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不得拒绝、阻挠。 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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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修正前修正后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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