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采工贸有限公司兴隆煤矿
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二O一七年
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质发放管理,确保物资发放秩序和授权审批流程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仓库物资的发放管理。
第三条 根据物资消耗定额,由有关负责人员签发领料凭证,仓库人员接到发放凭证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 实行限额发放制和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以坏换新的物资,应即时回收,回修回用,以利于充分利用和节约物资。
第六条 凡是工废料废以及超额补发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补发。
第七条 物资发放出库时,必须严格检查有关单据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 物资发放后,应即时登记入帐,并整理有关凭证资料。 第九条 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
第十条 仓库接获领料单或发货单时,应检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以及是否有其部门主管或指定的专人签章。手续不全不予发放,如遇特殊情况,则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放,发放后需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仓库接获已核准的领料单或发货单后,应按单所列项目和数量准备货物,并放于备料备货区,等待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操作
(一)、物资发放须按质按量准确及时发放,应做到“三早”、“四注意”即:发料早准备、缺货早反映、检验早申请;注意先进先出、注意限额发放、注意料品质量、注意规格型号;
(二)、仓库人员在根据发放凭证发放时,应填写实发数量,并及时登记帐卡;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三)、凡超过限额或计划外的发放,应履行审批手续; (四)、出库凭证不准涂改,若有变更时需由使用部门主管签章证明,更不允许仓库人员代开出库凭证;
(五)、领发货品时,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当面点清;
(六)、对于已检查的库存已久的物资发放时,需要进行质量的重新检验;
(七)、为了防止错发、重发和漏发,要求做到:“三核对”、“五不发”即:出库单与实物相核对、出库单与物卡相核对、物卡与实物相核对;无计划不发、手续不齐不发、涂改不清不发、规格型号不对不发、未验收入库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