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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提出建议。 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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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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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人员的责任。 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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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批准。 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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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