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你单位将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地下采水口水槽内的取样管放在一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存在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质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4〕00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干扰正常采样,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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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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